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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會議目標主要是討論規約修訂及七米路是否要申請劃紅線,開會通知單將於8/31發至各區分所有權人,以下檢附規約修訂之條文內容,若各位住戶有任何建議,請於8/30前將意見告知或於開會當天親臨表達.

香格里拉社區住戶規約修訂(草案)

                                                            修訂日期:99年9月11日

頁數

修定前

修訂後

 

第4頁

第十條 管理費之繳納及用途

一、為充裕公共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按時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並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帳戶,每月並應公佈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二、管理費繳納:

(一)管理費計算:以地政機關登記專有及共有部份為依據。

(二)管理費金額:每坪每月新台幣肆拾伍元整。

(三)管理費繳納:採月繳方式辦理,每月一至十日由銀行自動扣繳或轉帳辦理(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六款支用為原則。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連續三期未在規定之日期前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延遲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六、若原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權利轉讓予他人時,其已繳納之管理費,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不得要求管理委員會辦理退費;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則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繳納,若雙方均不繳納,則依第十八條第三、四款辦理。

七、管理費用途: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相關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第十條 管理費之繳納及用途

一、為充裕公共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按時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並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帳戶,每月並應公佈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二、管理費繳納:

(一)管理費計算:以地政機關登記專有及共有部分為依據。

(二)管理費金額:每坪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整。

1.當月繳清或預先繳納者,則優惠以45﹪繳納,如隔月才繳交則原價繳納不予折扣,以示公平。(為避免有住戶銀行轉帳金額不足,銀行未扣繳完成或出國不在家等情事,並非住戶故意遲繳,請管理公司於次月3日前通知,於通知日起5日內繳交完成,則視同當月繳交,可享受折扣。

2.一般住家管理費金額和公司行號應有所區別,因公司員工原非本社區住戶,且訪客較為複雜,對於一般住戶而言,均有較高潛在風險,對於社區管理及設備增加會有成本效應,如果公司行號增多,會產生聘用管理主任之需求,故公司行號管理費不予折扣。如進駐員工之人數已超過社區總人口數除以戶數之平均值時,超過一倍則加收管理費50﹪、超過二倍再加收50﹪,依此類推。

3.社區住戶有分租之情形,其分租之人數超過社區總人口數除以戶數之平均值時,則管理費不予折扣。

 (三)管理費繳納:採月繳方式辦理,每月由銀行自動扣繳、轉帳辦理、自行至銀行或警衛室繳納(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六款支用為原則。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連續三期未在規定之日期前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延遲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六、若原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權利轉讓予他人時,其已繳納之管理費,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不得要求管理委員會辦理退費;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則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繳納,若雙方均不繳納,則依第十八條第三、四款辦理。

七、管理費用途: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相關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第11頁

附件四:香格里拉社區住戶自律公約

第九條 門禁管理

一、住戶:

請住戶於離開自宅及進出車庫時確實將門窗、車庫鐵捲門關妥。

二、訪客

(一)訪客事先未與住戶約定到訪時間或臨時需拜訪住戶時,由保全人員問明 訪客姓名、欲訪住戶及來意,以對講機通知住戶,再由住戶決定於大廳接見或至住戶家中;訪客於大廳等候期間不得私自進入社區內。

(二)住戶若有訪客時,請先通知管理中心,俟訪客到達後仍需按規定登錄姓名、來意,並通報住戶後,訪客使得進入社區。

六、本社區監視系統由管理中心全天監控,並實施一週之錄影存檔保存。(原條文至第六項)

 

 

 

附件四:香格里拉社區住戶自律公約

第九條 門禁管理

一、住戶:

(一)請住戶於離開自宅及進出車庫時確實將門窗、車庫鐵捲門關妥。

(二)社區內成立公司行號者,應於正式營運前,送交該地址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暨員工清冊予管理委員會存查,有租賃之情形者亦應於進住前將契約書影本及人員名冊送交管理委員會存查,違反者已嚴重影響社區安全管理,須處以一萬元之罰金,作為社區安全管理基金。上述罰款金額由管理委員會通知後七日內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者,得由管理委員會自電費退款中自動扣繳,當事人不得有異議。

二、訪客:

(一)訪客事先未與住戶約定到訪時間或臨時需拜訪住戶時,由保全人員問明訪客姓名、欲訪住戶及來意,以對講機通知住戶,再由住戶決定於大廳接見或至住戶家中;訪客於大廳等候期間不得私自進入社區內。

(二)住戶若有訪客時,請先通知管理中心,俟訪客到達後仍需按規定登錄姓名、來意,並通報住戶後,訪客使得進入社區。

(三)各公司員工或受委託之仲介人員一律從大門出入,並依訪客方式確實登記。

 

六、車輛進出管理

(一)車道遙控器每戶最多設定5只,有特殊需求者可向委員會申請增設;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禁止交予非社區住戶長期使用,經查知將予以消除使用號碼。

(二)地下室有高度之限制,貨車禁止進入地下室上下貨;若特殊因素須由地下室進出者請至警衛室登記申請,並繳交保證金;搬家出入須繳交一萬元保證金,裝潢出入繳交三萬元保證金;若貨車進出造成損壞,須照價賠償。

(三)親友來訪車輛儘量停放於側門,若需進入地下室者,須由住戶親自帶領停至自家車庫,並向管理室回報登記,不可要求警衛代為開啟車庫大門。

七、本社區監視系統由管理中心全天監控,並實施一週之錄影存檔保存。

第13頁

原條文至二十條

第二十條 附註事項

本管理規定爾後若有修訂,當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中決議辦理。

第二十條 罰則

一、違反規約之情事如下:

(一)於地下室車道違規逆向行駛。

(二)車輛停放於地下室車道上超過三分鐘。

(三)未經管理委會同意私自設定車道門遙控器。

(四)搬遷或裝潢未於規定之日向警衛室登記。

(五)各公司員工或受委託之仲介人員未依規定由警衛室登記進入。

(六)其餘違反規約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二、住戶或公司人員每違反規約一次罰款1000元,以作為社區管理基金。上述罰款金額由管理委員會通知後七日內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者,得由管理委員會自電費退款中自動扣繳,當事人不得有異議。

第二十一條 附註事項

本管理規定爾後若有修訂,當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中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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